合同訂立以后,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不履行一方當事人也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這種法定情形就是免責事由。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所謂不可抗力就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事由大致包括兩種,一是自然事件,如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二是社會事件,如戰(zhàn)爭、政府禁令、罷工等。
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予以免責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在合同簽訂之后履行之前,如已超過履行期限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則不在免責之列。2.此種情況的發(fā)生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3.情況發(fā)生后,不能履行的一方當事人須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
商事違約的免責事由除了不可抗力之外,還有一種情形,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即在訂立合同之后,非由債務人的過失。發(fā)生了某種事先未預料到的情況變化,使合同的履行困難得多,或需花費更多的錢,如堅持按原合同履行將會使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失衡,成為極不公平的,規(guī)定此種情形稱為情事變更。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有嚴格的限制。通常情況下雙方在合同中對免責條款進行大致列舉,以免產生糾紛時難以確認是否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對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1.解除合同而全部免除責任;2.就未履行的部分免除責任;3.變更合同或延長履行期間。究竟適用哪種后果應視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