蠟染是我國一種古老的民間紡織印染技術,在我國西南地區(qū)的少數民族中十分流行。最近,一起圍繞蠟染圖案的著作權官司在北京市一院開審。貴州省安順市蠟染協(xié)會會長洪福遠,將北京一家蠟染服飾手工作坊的負責人青某、陳某,以及二人經營的北京苗藝民族文化藝術交流中心訴至法院,認為對方使用了他創(chuàng)作的蠟染圖案,侵犯其著作權,索賠10萬元。記者獲悉,法院終審判決青某等三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使用侵權作品,賠禮道歉并賠償洪福遠7萬元。
這起蠟染圖著作權案共涉及《雙龍獻壽》、《瓦當龍紋臺布》、《敦煌伎樂》、《彩陶》、《車架出巡壁飾》、《泰山石敢當》等13幅作品。洪福遠稱其為中國蠟染界大師,作品屢次在國內外獲獎,30多年間創(chuàng)作了包括上述13件作品在內的千件蠟染圖案。他發(fā)現(xiàn)被告青某等人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創(chuàng)作的上述圖案生產蠟染產品,并在其經營的網站刊登上述侵權產品圖案以推介銷售。洪福遠請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在《黔中早報》中縫以外版面刊登聲明向自己賠禮道歉;2、三被告停止使用自身享有著作權的涉案13幅作品,停止銷售涉案侵權蠟染產品,停止在網站上刊登涉案侵權蠟染產品照片;3、三被告連帶賠償自己經濟損失10萬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洪福遠提交了涉案產品設計圖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設計圖原稿、含有設計圖圖案的蠟染產品及合法出版物,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洪福遠為涉案蠟染產品設計圖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青某、陳某及苗藝中心未經洪福遠許可,生產、銷售與洪福遠享有著作權的涉案蠟染作品圖案基本相同的涉案蠟染產品,并在其網站上予以刊登,既未為洪福遠署名,也未向洪福遠支付任何報酬,其行為侵犯了洪福遠享有的涉案蠟染作品署名權、復制權和獲得報酬權,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青某、陳某及苗藝中心主張其為涉案蠟染產品的銷售者并有合法來源,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