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guī)則》(簡稱”IMSBC規(guī)則”) 將于2011年1月1日對我國強制生效。近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下發(fā)《關于執(zhí)行〈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guī)則〉有關事項的通知》(海船舶〔2010〕662號)文,要求進出港的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舶向海事機構申報,未辦理申報的,不得裝船交付運輸或進港卸貨;對固體散裝貨物的檢測和未列明固體散裝貨物安全適運性評估事宜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并要求各級海事管理機構開展固體散裝貨物的監(jiān)督檢查,重點是具有化學危險性的固體散裝貨物和易流態(tài)化的固體散裝貨物。
一、《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guī)則》的法律效力
眾所周知,SOLAS公約主要關注的是“海上船舶和船上乘員的安全”,即“Safety At Sea”,而MARPOL公約主要關注的是“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即“Marine Pollution At Sea”把兩個公約結合起來看,最新修訂的SOLAS公約第VII章對“貨物運輸”做出了專門規(guī)定,并且根據(jù)貨物類型分為四個部分:
A、包裝危險貨物的裝運和散裝固體貨物的裝運;
B、散裝運輸液體危險化學品船舶的構造和設備;
C、散裝運輸液化氣船舶的構造和設備;
D、船舶安全載運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輻射水平放射性廢棄物國際規(guī)則。
作為公約前述四個部分補充,IMO下屬的海上安全委員會(MSC)制定了相應的配套技術規(guī)則,具體為:
A: IMDG Code和BC Code;
B: IBC Code;
C: IGC Code;
D:INF Code;
上述5個規(guī)則,一開始均是作為IMO的技術性建議、規(guī)則和指南,僅具有建議性、指導性,并無和公約一樣的強制約束力。后來經不斷討論、修訂,IBC、IGC、INF、IMDG四個規(guī)則已先后成為SOLAS公約項下強制性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