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1997 年5月9日發(fā)布)第三條規(guī)定: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可見,房地產抵押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的重大經濟利益,不可草率從事。房屋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1)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2)主債權的種類、數額;(3)抵押房屋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等;(4)抵押房屋的價值;(5)抵押房屋的占有管理人、占有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6)抵押期限;(7)抵押滅失的條件;(8)違約責任;(9)爭議解決方式;(10)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11)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房屋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天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2)抵押登記申請書;(3)抵押合同;(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審核后,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