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違反了合同義務;就應承擔違約的法律后果,受損方有權提出損害補償要求。但是,各國的法律或國際組織的文件對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及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對該后果的處理有不同的規(guī)定和解釋。對此,應該了解和熟悉。
英國的〖貨物買賣法〗將違約分為違反要件和違反擔保兩種。
違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違反合同的主要條款,即違反與商品有關的品質、數(shù)量、交貨期等要件;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反要件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即受損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提出損害賠償;違反擔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違反合同的次要條款,在違反擔保的情況下,受損方只能提出損害賠償,而不能解除合同。至于在每份具體合同中,那個屬于要件,那個屬于擔保,該法并無明確具體的解釋,只是根據(jù)“合同所作的解釋進行判斷”。這樣,在解釋和處理違約案年時,難免帶有不確定性和隨意性。
與英國〖貨物買賣法〗不同,〖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司〗(1980年)則人違約的后果及其嚴重性進行判斷,將違約分為根本性違約和非根本性違約。根本性違約(fundamental breach)是指違約方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違約,如賣方完全不交貨,買方無理拒收貨物、拒付貨款,其結果給受損方造成實質損害(substial detriment)。如果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并可要求損害賠償。非根本性違約(nonfunbamental breach)是指違約的狀況尚未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受損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宣告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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